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近日,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在以往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相关环节时限,提高全流程电子化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平有序。
一、坚持信息公开透明,推动政府采购“阳光化”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青岛市持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构建“1+11+N”的信息公开模式,不断完善“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功能,实现采购预算、意向、计划、需求、过程、结果、合同、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绩效评价11个环节信息公开,同时印发多个指导文件,不断增强信息透明度。此次印发通知,进一步强调关于信息公开的四方面要求,帮助市场主体及时获取采购信息、充分参与采购项目、全面监督采购活动。
(一)规范采购意向公开。督促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时做好两点,一是时间不延误,公开时间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二是内容不缺项,明确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执行的采购政策等,为供应商提前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二)完善采购结果公开。采购人完成采购活动后,应当及时公布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购文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等应当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发布。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当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并公开,使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投标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三)推进合同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采购合同信息公开要求,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于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开。依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自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四)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明确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规定公开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坚持服务提速增效,推动政府采购“高效化”
近年来,青岛市以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服务环境为重要目标,先后压缩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时限,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力度,在助企纾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此次印发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发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活动提速增效。
(一)提高合同签订效率。督促采购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缩短合同签订期限,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订。鼓励采购人丰富合同签订形式,通过签订电子合同,不断提高合同签订效率。
(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其中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供应商能够提供预付保函、电子保函等证明履约能力的,采购人应当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三)加大信用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申请信用融资,督促采购人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供应商申请融资。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质金融产品,持续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四)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功能,提升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覆盖比率,支持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坚持竞争公平有序,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青岛市聚焦政府采购领域以不正当理由排斥或限制公平竞争、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质疑答复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着力破除各类隐形壁垒,不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此次印发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政府采购各主体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