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现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使用合同标准文本
(一)合理把握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合同标准文本主要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实践中可参考使用,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
(二)规范填写合同信息。采购人应当认真学习合同标准文本内容,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该标准文本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包含标准文本相关内容。签订合同时,应当结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求认真填写,确保信息规范、准确,其中,对于“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应当逐条仔细阅读,确保合同内容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相符。
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提高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确保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签订电子合同、完善内部流程等方式,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二)按照约定及时履约。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及时公开采购合同信息
(一)公开合同签订信息。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应当包括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采购项目编号、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同金额、履约期限及地点、采购方式等合同主要信息,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公告日期等。
(二)公开合同变更信息。对于依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84号)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