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推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科学高效,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诚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区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并对结果进行应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采购人失信行为清单,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同时负责对市本级采购人实施诚信管理。
各区(市)财政局负责对本级及以下采购人实施诚信管理,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诚信管理内容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遵守信用承诺,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第七条 采购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一) 未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二)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妨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
(三)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妨碍监管工作秩序;
(四)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五)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采购人相关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单位、个人的控告、检举或情况反映,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共享信息。
第三章 诚信管理措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失信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监管关注。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的,向其发送监管关注函,明确告知发现的线索、事实依据等内容,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监管提醒。采购人失信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向其发送监管提醒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期限等内容,采购人应限期整改,并提供整改证明材料。
(三)监管约谈。采购人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管约谈。
(四)处理处罚。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市财政局根据诚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汇总全市采购人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第十条 采购人诚信管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
1.采购人名称;
2.具体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
3.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结合诚信管理情况,对采购人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合理优化项目抽取比例,加大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并将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范围。
第十三条 采购人诚信管理情况定期反馈财政部门相关处(科)室,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采购人诚信管理情况与其他部门(单位)共享,作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监督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的通知》(青财采〔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