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21〕22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人应该允许供应商以银行、保险等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险单、信用证等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退回,不得滞压供应商资金。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无正当理由迟延退还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二、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公开
(一)公开内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采购人应在质疑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的“质疑公开”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真实。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可在经区分进行删减后公开其余内容。
(二)公开方式。在系统升级完成前暂由各级财政部门代为公开。各级采购人在质疑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质疑回复等相关材料的电子件通过金宏网发送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