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检查处理决定书
青财处决字〔2018〕14号
当事人: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 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9号
当事人: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2层
当事人:青岛子康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7号502室
当事人:青岛佳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6号院内北一楼
2017年12月11日以来,本机关陆续收到反映青岛市招标中心代理的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市场检测设备及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5001201700033)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多起举报。为此,本机关依法启动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展开了调查。2017年9月25日,青岛市招标中心代理的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市场检测设备及试剂采购项目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开标,采购预算为240万元,共有青岛佳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中标供应商为青岛子康顺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一是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使用了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业绩。二是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5.3”中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具有青岛地区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资质”,该项资质条件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该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