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加快解决当前创新创业痛点堵点问题的通知》(2020年10月印发,明确指出:为保障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投标保证金收取不搞“一刀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青岛市多措并举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将政府采购保证金规范收取、退还工作纳入诚信管理,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退还方式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建立未按期退还报财政部门审批机制工作在全省各地市中处于领先。
一、组织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19〕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开展两项保证金清退工作,共退还保证金3231万元,有力保障了供应商利益。
二、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退还方式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措施的通知》(青财采〔2021〕22号),明确履约保证金须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退回。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迟延退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三、落实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信息报送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通知》(青财采〔2019〕15号),推进保证金清退进程,落实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信息报送制度。
四、将政府采购保证金规范收取、退还工作纳入诚信管理。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青财采〔2020〕14号),将政府采购保证金规范收取、退还工作纳入诚信管理,强化诚信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履约保证金收取工作的可操作性,规定对评价星级为三星以下的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
五、健全信息公开和未按期退还报批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不断提升采购绩效,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青岛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青财采〔2020〕12号),丰富履约保证金形式,明确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险单、信用证等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因故无法或不应按期退还的,必须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定期公开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情况。